我大隊在日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扣留一批機動車輛,已逾期未接受處理,現予以公告。請車輛駕駛人、所有人或管理人在公告期內(3個月)到我大隊違法處理窗口接受處理。逾期仍不前來接受處理的,將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112條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》第107條規定,對扣留車輛依法處理。特此公告。
慶元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
2021年2月1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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